滦南县消费者协会网站试运行 [ 2008-5-5 ]滦南县消费者协会网站开始试运行,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,谢谢!---------------------关于组织评选“唐山市第二届消费者信得过产品”的公告 [ 2008-5-22 ] 为了推动企业承担起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,提高产品质量,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”和《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“消费者协会可组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议、评比,根据评议、评比结果,授予、撤销某产品或单位以‘消费者信得过’称号,并可通报”的规定,并按市消费者协会文件要求,县消费者协会决定开展唐山市第二届“消费者信得过”产品评选活动。 凡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,在质量、计量、卫生、安全等各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,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良好口碑的合格产品,都可参加评选。具体的品种包括:食品、副食品;家用电子、电器;民用交通工具;服装、鞋帽、针纺织品;文化用品;工艺美术品;酒类、饮料;家具制品;洗涤用品;卫生、化妆用品;民用杂品;橡胶、塑料制品;皮革制品;体育用品、健身器材;农用生产资料等。以上种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于2008年5月26日前申报参加评议、评比活动。有关申报要求、条件请与滦南县消费者协会联系。特此公告。 滦南县消费者协会申报联系电话:4110315 滦南县消费者协会 2008年5月16日---------------------关于组织评选“河北省第九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”的公告 [ 2008-5-22 ] 为了推动企业承担起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,促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,树立诚信经营、规范服务、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”的职能和《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“消费者协会可组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议、评比,根据评议、评比结果,授予、撤销某产品或单位以消费者信得过称号,并可通报”的规定,按照每两年一届的贯例,县消费者协会按省、市消费者协会文件通知精神,决定于2008年5月至2008年6月开展河北省第九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比活动。 凡在我县经营生活消费品的商场(店)、超市、专卖店、连锁店;农用生产资料经销单位和宾馆、旅店、餐饮、维修、加油站、房地产、银行、电信、通讯、健身等服务单位,不分经济性质均可参加。以上经营单位均可于2008年5月26日前申报参加评议、评比活动。有关申报要求、条件请与滦南县消费者协会联系。 特此公告。 滦南县消费者协会申报联系电话:4110315 滦南县消费者协会 2008年5月16日 ---------------------
选购香油有“窍门”
关于网上购物需谨慎的...
关于购买手机的几点消...
滦南县消费者协会向社...
中消协建议选购暖气片...
葡萄酒年份越久越好?...
食物没有垃圾,垃圾的...
药瓶内棉花不能留
研究指出:香蕉、面包...
滦南县消费者协会为消...
滦南县消费者协会 积极...
滦南县消费者协会
关于组织评选“河北省...
滦南县消费者协会关于...
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
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...
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
河北省洗涤业服务质量...
河北省人民政府保护消...
滦南县消费者协会投诉...
唐山市第九届消费者信...
河北省第八届消费者信...
滦南金辉广场
滦南金辉广场一角
Copyright @ 2008-2010 滦南县消费者协会 后台管理 网站浏览: 冀ICP备08006874号